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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规上应允许典当企业经营非绝当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和寄售业务

                                              

                                                                       作者:潘建伦

 

            先啰嗦几句,前一段时间,中国典当法律高峰论坛举办征文大赛,我这非法律人士也凑热闹了一回,投了两篇稿件,结果自然是得不上奖了,虽然很期待获奖,但如此结局自然也是意料之中,要不然,岂不是行业笑话,但我这人就喜欢参与,所以今天就把这其中一篇文章刊发在自己的网站里,聊当自言自语!

         由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是目前国内“最权威全面”的一部典当法规,尽管立法层次不够高,也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和缺陷,但在促进和规范中国典当行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的作用,然而,且不说要尊重典当业传统或者惯例,一部法规本也应不断修改和完善来适应该行业的发展变化,显然,办法中有些条款的规定是不合典当业发展时宜的,譬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我不知道也无意于去揣测当初制定这一条款背后的目的,而且我也不是法律专家,但我想,这一规定无疑和典当的本质属性是不十分吻合的,也不符合当下典当业发展实际,是带有旧的“意识形态”色彩的惯性思维;无论是典当业的传统惯例和发展历史,还是借鉴于当下国外发达国家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我觉得在法规上应允许典当企业经营非绝当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和寄售业务,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法规上允许典当企业经营非绝当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和寄售业务是典当业的历史传统和行业惯例;典当业自古以来就是做着“以物换钱”的生意,是与“旧物”打交道的营生,物品的再流通(二手物品)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当铺,而活当、死当和寄售则是实现融资变现的最便捷有效的方式,是典当业务产品的衍生产品,客观的来看,让当户“点菜吃饭”,有更多的灵活选择也是还原典当的根本特性之所在;

          在旧时的当铺,临时需要应急资金的当户既可以选择将自己的物品直接卖给典当行,或者在前期选择了“活当”,而后期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赎回而主动选择将典当质押物品直接卖给典当行,典当行据实评估物品价格后,再找付一定额度的现金给当户,这两种业务都俗称“死当”;也可以选择约定一定期限,到期还本付息以赎回自己的物品来借钱周转,俗称“活当”,而一旦借款到期当户不能还钱,又不办理延期及续当手续,典当行在留存一段时间后,当铺就将当物销售处理以收回成本并赚取一定的利润充作成本费用,俗称“绝当”,这一点和时下《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但我这里所说的“死当”在《典当管理办法中“就没有提及,甚至与”绝当概念“混淆;最值得注意的是,还有相当多的当户并不缺钱,他们虽然需要将其所有的物品变现,但并不急,且对典当行给出的“死当”价格不甚满意,因而需要借用典当行鉴定与评估方面和销售平台的优势,来实现自己所持物品的最大值,故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销售价格、销售期限和保管条款来完成这种业务,典当行赚取一定的手续费,当户亦实现了对该物品的销售期望值,而买这件物品的消费者也实现了淘买到自己心仪的物品,这就是俗称的“寄售”,所以,我认为,无论是“死当“,还是“活当”,或者“绝当”,再或者“寄售”,是一个既符合当户和典当行利益,又符合那些有心淘买二手物品以实现赏玩、佩戴、保值、增值等需求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他让当户有了更全面的选择来规避和降低“典当融资风险”,我们总不能让一个我们一直所说的“典当业横跨金融和商品流通两大领域”,怎么体现呢?死当、活当、绝当和寄售业务的有机统一就是最好的体现。

         其次,在法规上允许典当企业经营非绝当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和寄售业务是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典当业业态相吻合的;

         我们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典当行的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据近几年国内几家典当行业协会主导的在对美国典当业的考察访问结果以及查找相关资料甚至美国的一些影视作品的信息来看,美国的典当业有专门的法规规定典当行不仅有正常的贷款(LOAN)业务,还有收购(BUY)业务,也有销售(SELL)业务,其中销售业务里面是包含寄卖(寄售)业务,甚至既可以拿到典当贷款还可以同时选择将典当质押物品在典当质押存续期间进行寄卖,总之是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又不至于是“乘人之危”,也最大程度的体现了物品的“再流通值”,这在提倡和注重绿色环保的美国显然是鼓励的,也符合我们全人类的价值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民品范围的宽泛,诸如贵金属、珠宝玉石、钻石、名表、奢侈品、艺术品、数码电子产品、贵重生活用品等,在商品经济发达且民间财富得到很好积累的社会中,人们既追求物质财富,也从追求物质财富中体会文明和情感价值,通过典当行不仅可以获取小额贷款(活当),还可以将自己需要更新换代的物品以一定的价格卖出(死当)或者委托典当行来卖(寄售),或者在典当行里面淘买自己“心仪”的物品(淘宝理财),正是民品典当业务产品的全面性和可典当物品的丰富性,其在人们生活中似乎也是不可或缺,所以,美国一些典当企业在全国有着上千家的连锁机构就不奇怪了,我认为,正是民品典当业务经营范围的灵活宽泛成就了美国典当业的繁荣。

         最后,在法规上允许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我理解为死当物品)的销售和旧物收购以及寄售可以使典当企业在民品典当业务经营方面可以更有所作为,从而避免国内大部分典当企业典当业务产品单一的“尴尬”现实,也为实现典当企业的规范透明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更是符合市场的需要和典当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直以来,国内大部分典当企业受益于受益于国内十几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积极影响,业务产品主要集中在以房地产市场为主的或相关的领域,在当下国内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风声鹤唳”,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之时,让更多的典当企业在民品典当业务上去创新和有所作为无疑是市场的必然选择,据相关机构统计,2013年,中国超过印度成为世界第一大黄金消费国。而根据路途社统计,2013年中国黄金消费1189.9吨,同比增长32%,比2003年增长了5倍。再来看,根据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机构财富品质研究院的《中国奢侈品报告》称,2013年中国人奢侈品消费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而当年全球奢侈品市场总量是创纪录的2200亿美元,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人买走了全球近50%的奢侈品,而来自珠宝行业的数据统计,2013年中国珠宝产品零售消费总额超过4700亿元,事实上,中国珠宝产业销售总额以年增长率15%以上的速度发展,未来几年也将继续保持这个增长势头。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民间财富,而这些“民间财富”显然不可能不流通,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实现保值增值,最终他们的拥有者会将其中的一大部分拿出来融资应急也好、更新换代也好或者直接变现也好而进入二次流通,而典当行在这些物品的流通环节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我们一直以来忽略了这项业务产品而已,显然,《典当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让在想大力拓展民品典当经营范围且创新发展的典当企业来讲更是感觉民品典当业务产品的“局限性”,而实质上是当大部分典当企业来重视发展民品典当行业务,在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下,最终会诞生一批有实力的连锁典当企业,也可以使市场上散乱的无序竞争的旧物收购(死当)和寄售业务行为将变得更透明、更规范,更科学,这在实现家庭物品的最高流通值方面和方便性方面最终受益的是当户,在增加税收方面,最终收益的是国家,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发挥典当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作用,如果典当行没有“非绝当品的销售、旧物收购以及寄卖业务产品将会使典当的传统特色大打折扣,甚至典当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

 

         我们知道,典当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它是最早的金融贷款形式;在当下国内经济放缓、互联网金融大潮“风起云涌”之下,作为一种小微金融业态,典当以往既有的优势显然也受到了很大挑战,生存空间受到了挤压,那么,在传统与创新之间,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我们知道,一个行业,创新也要立足于传统,因此,民品典当业务作为传统业务产品成为当下国内典当行或者一些投资人关注度很高的典当业务产品,国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一直都很重视民品典当业务的发展,也一直积极鼓励和倡导典当企业大力发展民品典当业务,事实上,我们一般把房产典当业务产品、财产权利典当业务产品和民品典当业务产品称之为典当行的三大主要业务产品,我觉得这三个业务产品的有机集合应该是目前国内典当行业的最标准经营和发展模式,甚至在典当业的未来,我也认为“专心致志”的把这几项业务做好做到极致就是根本,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品典当业务产品的丰富性和广泛性特质更是典当行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其上千家的连锁机构更是依托于民品业务产品的发展模式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满足市场的需要和客户的需求是一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以我觉得,把旧物收购业务和寄卖业务还给典当行还不至于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把本该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本该属于典当行的业务还给典当行,把本应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产品服务到客户,物尽其用,物尽其值,这不就是发挥现代典当业“搞活经济、服务于民,促进消费”优势的根本所在吗?所以,在法规上允许典当企业经营非绝当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和寄售业务是必要的,也是保证国内典当业长期、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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