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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潘讲典当:机动车(汽车)典当业务中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作者:潘建伦   2014/11/12

     特别说明:本文系“中国典当法律高峰论坛征文大赛征文。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里的重要财产,人们在经商投资、人情世故甚至天灾人祸方面需要小额的资金来应急时,汽车以其良好的流通性作为典当质押借款担保物成为许多人的首选,其特点是安全、方便、快捷、灵活,因此,机动车(汽车)典当业务产品成为典当行里主要的典当融资业务产品之一。

     根据2005年4月1日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此,为规避法律风险,典当行在办理机动车典当业务时选择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成为许多典当行的首选,然而,结合笔者近20年的典当专业工作经验以及通过与全国各地诸多典当同仁的沟通了解到,机动车(汽车)典当业务中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的诸多法律与现实却产生了许多困扰典当行与当户的“现实问题”。那么,这是怎样的一个“法律与现实问题”呢?

     首先,办理质押备案登记费时费力,不能体现典当所特有的“快捷”性,不被大多数客户所接受;我们都知道,典当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之一,是最早的金融贷款形式,之所以在民间融资市场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短期应急融资方式在方便、快捷和灵活性方面是毋容置疑的,但是,典当行办理机动车典当业务如果选择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一是客户嫌麻烦,车辆登记部门距离较远而使得办理耗时过长,不能满足客户快速取得贷款的可能;二是客户不愿意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留下质押备案登记记录;三是节假日不能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而节假日却是很多客户临时需要应急资金的关键时候,典当行也因此会流失不少客户。这样,机动车典当业务办理质押登记备案就变成了一个办与不办都麻烦的问题,

     其次,不是所有地方的车管所都能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不能及时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据笔者了解,国内很多三四线城市的车辆管理部门截止到目前还没有窗口可以受理典当行申请的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手续,而一部分县市的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窗口常常是有时能办,有时又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办理,这样就使得典当行在办理机动车典当业务时“无所适从”,办还是不办?这是一个问题,如此的现实环境对典当行的业务发展自然会造成负面影响。

     还有,典当的机动车办理了质押备案登记,仍然有被查封的风险;一般来说,典当车辆办理执业备案登记手续,并且实现了占有权,及实际控制了车辆及相关手续,那么这笔机动车典当业务既是合法合规的,也是安全无风险的,但实际情形是,即使典当行办理了质押备案登记,仍然有可能被法院查封,这里典当行虽然还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查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典当质押车辆就不能及时处理,而不能及时处理又会影响到典当质押车辆的二手流通价格,最终也会给典当行造成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往往这些查封的车辆背后所涉及债权债务纠纷处理起来很是复杂;笔者了解到上海一家典当行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该车在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后,由于当户与第三人发生了债权债务纠纷,第三人查封了其名下的这台车,使得该典当质押车辆拖了很长时间才得以解除查封,最后该车的实际处理价格已经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给典当行造成了亏损。

     最后,办理质押备案登记后出现客户不能按时还款而发生绝当,客户又拒不配合办理质押备案登记的解除手续,典当行又不能单方面解除质押备案登记手续,从而典当行造成风险损失;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笔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的典当行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质押车辆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但客户在该典当借款期限到期后,既不办理续当,也不办理赎当,而且拒不配合,虽然典当行实际控制了车辆,但由于车管所不受理典当行单方面的解除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的申请,即使提供该车的绝当手续也不能办理,所以给典当行后期的绝当处理工作造成了不便,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执行拍卖,然而这样不仅要花费诉讼费用和拍卖费用,更是费时费力,无形给典当企业增加了风险;显然,“抱着客户脑袋摇“的结果使得质押备案登记手续反而变成了“锁住典当行自身的绳索”,所以即使是通过后期诉讼来行使权利,谁都知道,法律诉讼的方式并不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优选做法。

     综上所述,机动车(汽车)典当业务中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就无形的变成了一个“法律与现实”颇具“尴尬”现象,及遵纪守法反而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反而给典当行制造了更多的麻烦,不利于典当行更高效的开展机动车典当业务,从而落入法律现实主义的窠臼,法律专业中有一个词汇称作“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又称现实主义法学,其核心主张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受制于人的弱点、缺陷、不完美。因此,笔者认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典当业务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应该注意客观的认识以下几个法律与现实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因此,不管是否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只要双方履行了交付手续,机动车实际转移了占有权,典当行的相应权益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车辆交付给典当行并一直保管在典当行,质权就产生了,车辆办理了质押备案登记只是典当行具备了对抗效力,但不是是否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2、      机动车典当时办理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确实能通过该办理行为明确权属关系、解决盗抢等非法渠道而来的车辆骗当欺诈问题,但不办理质押备案登记,只要通过其他有效渠道明确了权属关系的合法性无误,严格履行了转移交付手续,虽没有办理质押备案登记,但典当行实际占有保管该车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3、    办理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的典当车辆在绝当后期客户拒不配合解除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典当行则无法也不能处置该车辆,现实中,有些典当人主张将该车按零部件或以“黑车”方式处理,显然,这样的处置方法也面临“非法处置”的法律风险。

     所以,我们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主张我们自己的权益,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的不确定性,书本上的法律(如制定法、判例等)并不能决定法律争议的结果,我们清楚的看到,在全国各地发生的诸多机动车典当融资借款纠纷案件中,同样的案例,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是不尽相同,这就真应了那句名言:“法官早上吃了些什么,都能决定司法判决的结果。”,所以,机动车典当业务中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的法律现实还真得需要引起我们科学、客观的看待和重视。无论如何,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但我们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机动车典当业务到底要不要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笔者认为还是要结合实际,尤其是结合当地现实情况来决定,尤其是要和当地的二手车交易的实际规则相匹配;总之是,典当行在办理机动车典当业务时,既要对典当质押车辆实现转移占有权,履行交付手续,同时又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是更安全更稳妥的手法,只是 我们也要明白其并不能够完全规避其中的法律局限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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