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建伦 2020年6月5日
老潘我在前天的公众号文章中就《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以自己有限的视角和认知进行了一个简单解读,如同我在该文中所说,这份通知可以视作是针对国内典当行业监管而出台的一份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监管规定,是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出台前的一个过渡性的文件。其对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里行业监管的一些行为和典当行业的一些业务经营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针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应该说,该通知发布后,在行业内的反响还是很大的,有同仁也跟我就该通知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沟通和碰撞,争议自然是免不了的,但结合《典当管理办法》来系统学习和理解该通知中的监管方式、精神和理念倒是有必要的。
我在与部分典当同仁交流的过程中发现,有同仁对该通知中第二条第十款提到的LPR这个概念有些不太理解,当然,起初我也只是理解个大概,要更细致的来解释这个缩写词汇也还是要学习,于是我就在网上查了一下,很多银行官网其实都就这个概念专门用一个页面来给予了解释,所以,我就重新编辑整理了一下,做个知识和信息的搬运工,将之分享在这里。
合理确定息费。并进一步指出: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根据中国银行官网的解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是指由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各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
LPR报价行现由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西安银行
台州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渣打银行(中国)
花旗银行(中国)
微众银行
网商银行
显然,就如同我在前天的文章中说到的, 随着金融市场的服务不断成熟和细分,以及该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别说利率,过往那种相对比较高的典当费率也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竞争格局了。而事实上,近几年,很多典当行的各类典当业务的息费率也已经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了很多,和市场上那些”高利贷“相比,在老潘我来理解,现在典当行收取的息费已经是”低到不能再低“了,再低那就不能称之为典当了,甚至相当多的典当行已经不收典当利息了,只收综合服务费用。为什么我要这么说,因为纵观古今中外的典当机构,毕竟典当做的是一种特殊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应急是其最主要的特色;不仅是资金成本和运营管理成本要比很多金融机构高,而且所要承担的风险并不是外界所想象的那么低,客户在选择典当这种短期小额应急融资途径时本来就应该考虑到其融资成本要比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要高这个问题,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