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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潘讲典当:该怎样看待和理解《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潘建伦  2020年6月5日





    在整顿、规范和治理金融市场的大背景下,包括典当在内的类金融机构在“新常态”下的发展状态备受行业内外关注。如何既能够让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又不至于因为管得太死而失去发展活力?这对行业主管部门来说是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2020年5月8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印发了一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显然,这份通知的发布时间距银保监会接管全国典当行业正好两年。


      以老潘我有限的视角和理解来看,在这两年中,新的主管部门从摸底、调查和了解,到发布征求意见稿,到召开行业监管座谈会,再到现在这份通知,无不体现出行业主管部门对典当行业健康发展和科学监管的重视。在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出台前,这份通知可以理解为是针对行业监管而出台的一份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监管规定。也就是说,这是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出台前的一个过渡性的文件;明确了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里行业监管的一些行为,明确了典当行业的一些业务经营规则,更是明确指导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针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毫无疑问,《通知》里的监管思路和理念仍然是之前一再强调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定位以及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这个”大政方针“。甚至于在我看来,其既体现了当下行业主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思维”,也或多或少的考虑到了这次新冠疫情对当下经济的冲击和影响。


 



       该通知发布后,尽管行业内有不同的看法和声音,但我个人还是还是持积极的态度。结合旧的典当管理办法中相对应的一些规定,还是有一些变化的,总的来说是有松有紧,尤其是行业内比较关心的诸如行业准入门槛、对“僵尸典当企业”的清理、对行业的扶持以及典当行对外融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有所考量。


      如上面所说,这份对典当经营规则和监管具有指导性的通知“有松有紧”,那么松和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先来看看“松”的方面。


        在过往典当行想要增资是要具备很多前置条件的,譬如要距离开业或上一次增资时间一年以上、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典当企业严格审核和谨慎许可... ...。等等这样一些前置条件无疑给那些业务发展良好并有意增加注册资本的典当企业带来困扰。在该通知的第一条第三款中,“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和“鼓励巳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样的表述就是一种对典当行增资门槛和条件的放松。


      在银保监会接管典当行业的这两年里,有关新设立典当公司的申请受理窗口几乎是关闭的,这一次,该通知的第一条第五款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寓管于服,优化改进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施“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这样的表述无疑是对过往新设立典当公司的申请受理环节的繁缛复杂性的一种放松。


      典当行年审工作在过往每年都会因为时间短任务急等原因或多或少的给一部分典当企业造成困扰,这一次该通知第五条第十九款就对典当行年审范围和年审期限给与了一定的”放松“。


      在民品典当业务中,很多典当行担心误收赃物而无辜遭受损失,甚至还可能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而在这里面,客户有无提供发票往往会成为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认定典当行业务行为是否违规的主要依据。在这次通知里,第二条第九款中表述说,“收当时典当行应当核对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当物并予以登记,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这后一句的表述无疑对典当行合理合法合规开展民品业务是有利的,因为基于城乡居民的经济生活习惯,在民品典当业务里,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及时的提供典当物品发票和物品来源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那么,以后对于这一类情形,只要客户对不能提供发票的当物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且典当行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就可以避免被公安部门认定为违规收赃的嫌疑了。结合老潘我自己二十年的典当工作经验,如此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涉案风险,但至少可以不会被认定为主观意义上的违规。


      事实上,很多在店面工作的典当评估师清楚得很,只要典当行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来操作,误收赃物所导致的涉案风险可以说为零。显然,这种“松”反而是一种非常科学和客观的放松。



      疫情之下,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冲击,该通知的第五条第二十一款中表述说,”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扶持典当行业发展,引导典当行更好为中小微企业、居民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这样的表述在老潘我看来就是主管部门考虑到了新冠疫情冲击对典当行业的消极影响,扶持政策的表述尽管显得”空泛“,但至少态度是明确的。

      一直以来,典当行作为民间一个特殊的”短平快“融资途径在民间金融市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业务做得好的典当行来说,钱不够用也常常让他们”上头“,过往在这方面“翻船”的典当行估计也不在少数,这一次,该通知的第五条第二十二款表述说,“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与依法合规经营的典当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这无疑有助于典当行“大鸣大放”的通过合法渠道去获得融资,至于银行愿不愿意给典当行提供融资支持,那就要看您典当公司实力了。

     不管您怎样去看待行业协会在典当行与主管部门之间还是在与社会各层面的连接和沟通方面的作用,典当行业协会在其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应该是毋庸置疑的。该通知在第五条第二十三款种特别提到”地方典当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典当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样的表述是充分说明了主管部门对创建典当行与行业协会之间宽松和谐的关系对行业发展和行业监管的作用不可轻视。

      所有在我看来是”放松“的监管条款也只是相对的,放松或者宽松的监管条款肯定不能理解为”为所欲为“,或者就是”一路坦途“,无论如何,这些我认为所谓的”放松“或者”宽松“的监管条款对我们的业务经营和企业发展都是积极的。


      再来看看”紧“的方面。

      在我看来,从1987年典当业复出到2017年的这三十年中,伴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国家主管部门总体上对包括典当行业在内的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持积极的鼓励的心态,尤其是在政府和民间都认同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多少也是抱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来鼓励民间金融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来促进民间投资和劳动就业,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近几年,在互联网思维的加持下,以互联网金融为首的所谓金融创新把整个金融市场给玩坏了,市场上不乏“赚快钱、割韭菜”的心理,一些典当行也有意无意的加入了这场游戏热潮中。然而,有潮起时就有潮落时,随着国内外政治与经济大环境的消极变化,烂摊子一个接着一个,一地鸡毛无人清扫,那主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整顿、规范和治理就自然而然的成了“政治正确性”的一个必然选项了。

     在这份通知里面,像第一条”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下的诸多条款看起来都是从紧,但其实也是一种完善和规范,譬如第一条第二款后面一句,”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这样的表述无疑是对那些别有用心的只是借着典当这个牌子来搞一些与正规典当经营行为相违背的勾当的一种防范性监管。

      在我看来,对于典当行的董监高这些人员有一定约束和规范也是必要的,过往,很多典当行最后玩熄火了,有相当多的也是出在董监高这些人身上,从该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中可以看到,”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这样的表述无疑对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或失范行为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

      该通知的的第二条是“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其中的很多条款都是过往都已经明确的了,只是这其中的第八和第十款与以往的表述有些不同,譬如第八款说到,“回归典当本源。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这样的表述可能在行业中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如果我没说错的话,这是行业主管部门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上这样表述,显然,“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是行业主管部门希望或者说是倡导典当行要主动积极的开展并发挥传统民品典当业务特色,更是在潜意识里暗合于国家对于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而且,从近几年部分省市的典当行业发展状况来看,那些以房地产典当业务为主要核心业务的典当行已然出现问题且面临发展困境,所以,说这个条款是从紧也好,或者是严管也罢,反正字里行间表明主管部门是鼓励典当行更多的去发挥小而精的微金融服务特色,但也不是一刀切,而是强调要体现“细分、差异化和特色化。






     行业内的同仁都知道, 随着金融市场的服务不断成熟和细分,以及竞争的激烈性,过往那种相对比较高的典当费率已然不能适应市场竞争了,近几年,很多典当行的各类典当业务的息费率已然是”低到不能再低“了,再低那就不是典当了,甚至相当多的典当行已经不收典当利息了,只收综合服务费用。在这样一种现实情况下,该通知第二条第十款中”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的表述无疑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在老潘我看来,就算给我们行业一个比较高的收费标准那也是”自己恭喜自己“,毕竟是市场说了算,不是我们自己说了算,基于此,这样的条款还真算不上是”从紧“,顶多是一个更切合实际的补充。

      任何一个行业的监管都是本着既要让行业不能乱来,又要给到行业一定宽松的氛围和空间,该通知的第第三条”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从字面上来看肯定是从紧从严的了,但实际上是对监管理念和监管工作方式方法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譬如这一条的几个条款中关于压实各方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等,都明显是将责任、监管和处罚明确化了,既能让典当行看得明白哪些是自己该做或者不该做的,也使得监管部门能有的放矢的实施监管。

     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一个行业自然就该有“规矩”,是“宽进严出”,还是“严进宽出”,或者是“严进严出”、宽进宽出”,无论哪一种,都该有个规矩。老潘我不敢妄说行业在过往是采用哪一种规矩,但要说行业里面存在着相当多的“僵尸企业”,估计很多同仁是不会反对的。该通知的第四条“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的表述以及其中的几个条款可以说就是在“立规矩”。譬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 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这样的表述是明确了认定“空壳企业“的标准。

     至于另一款中,对“失联”或者“空壳”企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其主动退出典当行业”这样的表述,则是明确了对这种“僵尸企业”的监管、惩戒和退出。

      看起来,通知中相对过往的监管更趋于从紧的条款似乎相比较于放松的部分似乎要更多,甚至有些同仁会认为从紧的监管条款会阻碍和制约典当行业的发展,这种情形存在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我们都清楚明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必须考虑到更广泛的公平、客观和公正,而且它也不是一层不变的,会因时因势的变化而不断修正,更何况,在一个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大环境下,想要靠什么法律法规来罩着我们是不现实的,或者说,一个行业靠着法律法规的红利来求发展也是不可能的。




      对一部法律法规的看待和理解通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不同,这自然就会有不同的声音,或许,在这场突如其来而且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完全结束的疫情之下,这样一份通知是达不到我们想要的那种愿望的。但有一句老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要我们看得远、行得正,走得稳,一切就都不是问题。

       当然,今天老潘说的这些自然也是一孔之见,所谓的“松”与“紧”也是 相对的,无论对错,都希望能给到您更多一些且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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