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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人之声:“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下政府要倾听典当行业声音”——广州典当协会会长杨志伟先生在市检察院和市政协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的发言

           文章信息来源: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  搜集整理: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转载前言:


    在互联网时代,最大的好处是,只要合情合法合理,人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而在目前国家正着力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下,包括咱们典当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都可以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或许某一个个体的发出的声音影响力有限,但借助于互联网自媒体,我们或许可以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今天老潘搜集整理并转载的这篇文章来自于咱们广州市典当协会会长在该市检察院和市政协联合召开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座谈会上的发言,原文标题“民营企业的春天来了”,虽然没有经得他本人的同意,但想着我这转发他这样的声音于咱们全国典当行业来说总归是一种“正能量”,想来他也是支持盒赞同的吧!


上图为座谈会现场


全文如下



       很荣幸参加今天的座谈会。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三个没有变”的立场,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让我们备受鼓舞,给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进一步坚定了民营企业家一心一意谋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刚刚听了欧检的讲话,市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维护创业环境的举措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了我市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


      作为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的会长,趁这个机会,我反映一下典当业目前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典当业作为银行金融业的鼻祖,有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自1987年复出,历经了30余年的快速发展。作为银行金融业的有益补充,在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然而,近几年来,典当业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现根据我市典当企业目前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上图为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杨志伟先生


一、建议解决典当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成本高的问题


      第一,建议取消区公安分局向典当企业派驻保安,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长期以来,公安部门将典当企业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聘用合同作为核发和年审典当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重要条件,要求典当企业向各分局保安公司聘请保安,并且薪资水平逐年提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摊派,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有:1、外派的保安不利于企业管理,派来的保安年龄偏大,有些表现不好,不服从企业管理,加上值班时间存在冲突,企业还需另行配备保安人员,大大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企业难以承受。例如,某典当企业加分公司共10家经营网点,由分局保安公司向每家经营网点派驻1名保安,企业每月需向保安公司支付每名保安5000元工资,加上企业还需另付给保安餐费补助1000元,那么企业每年就增加了人工成本72万元。而保安公司付给保安的工资约3000元左右,导致派驻的保安工作积极性不高。2、事实上,全国典当业复出三十多年来,从没有发生过打、砸、抢的案件,根本不需要派驻专门保安,更何况相当一部分典当企业不经营金银珠宝,也不需要配备保安。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广州市的典当企业还由区公安分局强行向典当企业派驻保安,其他各省市均不存在公安向典当企业派驻保安的情况。目前我市典当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经营成本高,无法维系。由于典当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是由公安部门核发和年审,多年来我市各分局强行向典当企业派驻保安,典当企业敢怒不敢言。因此,建议公安部门取消向典当企业派驻保安这一硬性规定,有需要的典当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聘请保安,由公安部门统一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二,建议税务部门减免被执行人房产过户应缴纳的税费。

      典当企业经营房产抵押贷款,一旦发生绝当,通过司法程序拍卖,拍卖成交或者两次拍卖不成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典当行,由于被执行人确实资金困难或人去楼空,那么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典当企业作为受让方除了缴纳自身应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外,还要承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按成交金额或抵债金额8.04%的综合税率计收);如果是以物抵债,典当企业在变卖抵押物业时,还需另行缴纳税费。通常发生典当企业在贷款本金损失的情况下,还需要缴纳很大金额的税费。建议税务部门在办理典当企业绝当房产过户时,酌情考虑减免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以减轻典当企业负担。


二、建议典当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享有银行融资服务的权利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事实上,早在2013年,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文禁止向小贷公司、典当行授信,导致典当行求贷无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做大做强。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典当企业也是经国家依法批准成立的中小民营企业,不应受到歧视,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享有银行融资服务的权利。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解决典当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议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借款拖欠严重,诉讼案件增多,财产执行变现难,导致典当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有些房产抵押合同纠纷从立案到执行拖的时间太长,有的需经过一年甚至两、三年才能解决,导致很多典当企业资金十分困难,甚至濒于倒闭。所谓执行难是指没有财产抵押或财产线索的案件,事实上,典当行的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案件都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拍卖快速处理。建议法院对典当企业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区别对待,采取简易分流、速裁速决,加快执行进度,支持典当企业解决资金紧缺的困难。


四、建议切实保障民营典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业法律缺失,2005年4月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法院在裁决典当合同纠纷案件时,不支持典当企业在绝当后收取《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正常息费,而是简单化、一刀切,按照民间借贷息费标准即“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而不是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息费标准裁决。事实上,典当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这样裁定严重损害了典当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在目前典当行业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裁定典当合同纠纷,以体现公平正义,保护典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加快典当业地方立法步伐


      目前典当业立法滞后,2005年4月国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完全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典当业发展需求。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典当管理办法》已严重制约典当健康持续发展,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典当行业。譬如,基层法院在裁决典当合同纠纷时,既不依据法律层级低的部门规章的《典当管理办法》,又没有法律依循,故基层法律只能简单地将典当合同纠纷按民间借贷纠纷裁决,这样必然导致损害典当业的合法权益。请求市立法部门加快地方性立法安排,与时俱进,科学立法,出台地方性规章或条例,以推动典当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六、建议解决政府与典当企业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


      典当行复出三十年来,业务指导或监管部门多次变更,2000年,典当行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移交给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由原国家经贸委移交给国家商务部;2018年,由国家商务部移交给国家银保监会,各地由地方金融局负责监管。业务监管职能部门的频繁更换,导致行业关切得不到及时回应。长期以来,商务主管部门重审批轻服务,关心、支持、指导力度不够,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典当行业被边缘化,相当一部分典当企业自生自灭、濒于倒闭的边缘。我们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更有利的举措推动典当业实现新突破、新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良好发展,合力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非常及时,拨云见日,春风化雨,必将催生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春天来到了!


      全市典当行业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精神,练好企业内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守法经营,创业创新,与国有经济共同成长、共同促进、共同发展,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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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如何,老潘我始终认为,对于一个典当专业人来说,学习是终身的,但培训学习方法终是有讲究,“think different”,用典当专业角度来看来认知,用典当思维方式,更系统化的将典当运营与管理技术、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表及奢侈品等品类的典当鉴定与评估知识和技能综合系统的来学习,除了我这私塾班,想来哪里去找都不会有。私塾小班小课,就是要做不同!我学习,我收获,我快乐!我们一起终身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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