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作品 > 案例分享

为什么说这个“典当”不是真典当?法官提示:借贷和典当要分清,偿债抵债要谨慎!

文章来源:西陵法院   搜集整理:潘建伦典当专业研究工作室  2023年4月16日


案情简介

    202274日,郑某急需用钱,将其名下的一辆宝马X1“典当”给寄售行老板陈某,并于当日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陈某借款5万元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一个月还清。如果未按时还清,则按照借款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计算滞纳金。借款到期后,郑某未及时还款。郑某将其名下的宝马X1车过户至陈某名下。

    202211月,陈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02

    当事人意见

    在庭审中,郑某辩称,双方之间为典当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在郑某无力偿还款项后,其将名下车辆过户给陈某,用车辆进行了抵债,为“断头当”、“绝当”,双方的债务已经两清。陈某认为车辆不足以抵销郑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03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典当的一方必须是国家特许从事典当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业务的特殊法人。

    本案中陈某经营的寄售行并不具备典当资质,郑某辩称双方之间为典当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应当票以及典当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因此双方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并不能成立。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郑某与陈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将车辆过户给陈某,双方另成立车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陈某在庭审中认为车辆不足以抵销借款本金及利息,郑某认为车辆过户双方债务已经了结,郑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法官经过审理后,理清了当事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明,阐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郑某另行向陈某支付9000元,双方债权债务了结,陈某撤诉。

04

法官释法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调剂行”、“寄售行”打着“典当”的幌子,要求不特定的人将其名下财产留置或质押、抵押,向其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但实际上,国家对设立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方面都有着严格要求。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主体要件和实质要件。在典当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双方对“当物”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当事人将其名下财产用于抵债,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法官提示:

借贷典当要分清,偿债抵债要谨慎!

05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全文完

 

  返回>>Top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2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