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台海网 搜集整理: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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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的房屋典当契约,能否保障后辈继承人的权益?拆迁老宅的拆迁安置权益,究竟归属于谁?土地改革之后,此前的房屋典当契约是否有效?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充满历史年代感的案件。
起因
百年前典当的房屋遭遇拆迁补偿安置
民国年间,何氏兄弟将讼争房屋以800银圆典当给了张老先生。张老先生自1924年搬入后,一直与家人住在这个房子里,其后辈至今仍居住于此。 2007年,讼争房屋面临拆迁,根据1952年的《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房屋所有人为何氏一家。于是,拆迁单位与他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何家后辈进行产权调换以及安置过渡补偿等。协议还约定,如果今后其他产权继承人对该房屋的权属及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由本协议书签字人何某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房子要拆迁时,一直居住在此的张家后辈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才发现拆迁单位将安置补偿给了何家后辈。张家后辈为此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何家典当给张家的房屋绝卖,并确认该房产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
争议
算不算“绝当”安置权益归谁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张家后辈5人起诉认为,当年签订典契是合法有效的。典契有何氏兄弟及中间人、见证人签字画押,确认收到典银800银圆的字据,还有民国政府盖印确认。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存留的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记载,讼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老先生。就算讼争房屋在1952年登记在何家名下,可在典期到期后(即1964年以后),何家也没有赎当,讼争房屋应视为绝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的规定,讼争房屋在1974年就应视为绝卖而归张家所有。
因此,张家后辈希望,法院判决确认他们5人有权继承讼争房屋,并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面对起诉,何家后辈8人答辩称,1952年土改后,讼争房屋经确权登记于何家祖辈名下,根据祖辈父辈描述,当时是因张老先生无房居住,何家又有余房,所以暂时把房子借给张老先生居住,根本没有典当一说。原告提供的“典契”内容缺失、意思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在1952年土改后,讼争房屋经确权登记于何老先生名下,有《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现在长辈过世,房屋理应由他们8人继承。原告不是讼争房屋的产权人,也就无权享有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判决
典当房屋征拆权益应由原告方享有.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各原告持有一份典契,该典契原件存在破损,部分内容缺失,典契上加盖有显示为“思明县印”的印章。此外,各原告还持有一份字据原件。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祖辈就讼争房屋之间存在典当合同关系。
首先,典契内容虽有缺失,但关键内容依然清晰可见,其行文风格、画押方式等均与当时交易习惯相符。
其次,张老先生及其后辈近百年来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所记载的图幅号、地号与宅号、占地面积等均能吻合,可认定讼争房屋即为典契中约定的典当房屋。
再次,多数被告长期也居住生活于该村,但未有证据证明曾向张老先生或其后辈主张腾退讼争房屋,各被告虽主张双方祖辈存在借用房屋关系,但该主张与证据不符,亦与常理不符。
原、被告祖辈之间就讼争房屋存在典当关系,且已经绝当,现讼争房屋被征拆,征拆权益应由原告方享有。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何家于1924年典当给张家的一座四房一所房屋绝卖,并确认该房产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归原告5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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