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云南网 搜集整理: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典当,这个古老行业具有的融资职能,在今年6月银行间的“钱荒”爆发后,再度受到重视。典当成为昆明中小企业,以及资金紧张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热门之选,典当从业者们也开始谋变,以求得更好的生存环境。
钱荒之下,昆明典当行的谋变之道
典当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如今,弥漫于银行间的“钱荒”正传导给企业。向来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不向民间求援,鲜为普通民众所知的典当行,正成为许多企业的救命稻草。
今年6月爆发于银行间的“钱荒”,使典当行业再次成为企业融资的热门之选。典当业的融资功能再次受到高度重视。
洗掉“盘剥穷人”的污名,改革开放后的典当行,自再生之初就担负起了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职能。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古老行业的生机再度勃发。“最近我们的单子做不完。”一位典当行的资深人士坦言。
但是,机遇与风险同在。银行收紧贷款,致使大量民企求助于典当,庞大的用资需求,让这个本来只负担小规模资金的“准金融机构”颤颤巍巍。“放到账上担心,放出去也担心,怕收不回来。”
上门的生意不能丢。于是,昆明的整个典当行业都在寻求谋生与求变之道。
“授信的款不放了”
6月下旬的银行“钱荒”之后,到云南典当行业协会咨询融资的中小企业明显增多。
对于张诚来说,刚刚过去的两个月可以称为“找钱季”。张诚是西双版纳一家水产加工基地的负责人,虽然手上还有一家房产企业,但现在却不得不勒紧腰带过日子。
西双版纳2009年被列为云南省优质水产养殖基地,张诚敏锐地捕捉到了商机,“既然大量养殖,肯定需要加工”,他不久便注册了一家加工公司。但近几年经济不景气,严厉的房地产调控直接影响了手上的资金周转。但新项目不能放弃,而建厂房、购置设备、招聘人员都是不小的开支,他不得不找银行求助。
张诚原本以为,靠自己强大的实业,到银行贷款应该不成问题,但这次却失望了。“授信都有了,但钱没法到位。”后来他才得知,银行也在找钱。银行内部人士告诉他,暂时可能放不出款了。
每年6月,银行存贷款考核和信贷收紧,都会刺激民间融资平台,而今年的“钱荒”更加剧了这一趋势。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隔夜利率大涨至13.44%,创下自2006年运行以来的历史纪录。拆借利率,指的是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主要用于弥补临时的头寸不足。
银行都如此饥渴,民营企业自然难以贷到款项。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顾俊生。他在大理(楼盘)揽下了一个数万亩的红豆杉种植项目,原本谈妥的政府补贴却迟迟没有到位。而据他说,目前的投入已经过亿,资金链摇摇欲坠。与张诚不同的是,考虑到自身背景,他主动放弃了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的民营企业,银行根本看不上”。
最终,经人介绍,两人不约而同向典当行求助。张诚之前也曾找过小贷公司,但对方以信誉为由拒绝。张诚初步估计,工厂至少需要300万资金用于周转。这个数字对一般典当行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但云南典当行业协会(下称“协会”)答应帮他协调,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协会副秘书长舒严稼告诉都市时报记者,“钱荒”之后,来协会咨询融资的企业明显增多,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现在的典当行早已不是旧社会盘剥穷人的当铺了。”她介绍,典当行有超过90%的业务都是针对企业。
“如果单从用资背景来看,个人业务可能不到1%。”昆明融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荣海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我们现在是中小企业的"及时雨"。”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李保宏说。他上世纪90年代涉足典当业,之前他开过超市、做过企业,深知中小企业融资之难。
“当铺”的蜕变之路
从“盘剥穷人”到“解困法宝”,典当行业的形象变化,对应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勃兴。
建国初期,典当行被定性为剥削制度的“残渣余孽”,一度消亡在计划经济的大潮中。那个年代,甚至《辞海》中对典当的记载,亦离不开“盘剥”等字眼。
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开始复苏,1987年,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正式挂牌营业。此后,兴办典当行逐渐席卷全国。
王荣海回忆,云南的第一家典当行大约在1988年成立,同年成立的还有好几家。王荣海1987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专注于企业经济法,曾担任全国典当从业人员法律讲座的培训讲师。
当时,典当仍旧主要做民品质押。进入90年代,民营企业逐渐崭露头角,典当行业如雨后春笋出现。1997年,王荣海与几位合伙人投资典当行,那时云南已经有典当行30余家。客户中,企业约占一半。
2000年以后,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加旺盛。而银行往往“嫌贫爱富”,对中小企业放贷规模收紧,客观上助推了典当行的发展。王荣海于2005年重新注册成立融泉典当,当时的业务对象主要就是企业。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与典当行业存在某种关联。江浙一带,民间企业的发展主要靠民间借贷,“可以说,是民间资本解决了企业的起步、生存和发展”。
较之全国,云南的企业相对落后,几乎都是“小作坊”,资金规模较小,在银行贷款也就更难。这塑造了云南典当行业“小而专”的特征。目前云南共有典当公司149家,已经覆盖除怒江外的各个州市,但无论数量还是注册资金,都无法和外地相比。
“江浙一带,注册资金过亿的典当行很常见,但云南可能只有一两家。”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介绍,“在云南,你给我一个亿,我腿都会打抖,我放给谁?能够贷几千万的,都去银行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公司只能使用注册资金放款,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这意味着,云南典当的放款规模十分有限。
“因为放款规模小,息费自然被抬高。”王荣海说。按《办法》规定,典当行的息费包括综合服务费和利息两部分。对于前者,《办法》要求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月息,下同),房地产抵押典当的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不得超过当金的2.4%;利息则按照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大约为0.47%。
都市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云南地区典当行的息费几乎都是高线运行,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山东青岛(楼盘),息费比例仅为云南的一半左右。“但是他们贷给的企业都有钱,而且规模大,所以总体费用并不低。”王荣海说。
公众的误解,寄售行的冲击
传统观念认为典当就是“放高利贷”,加之寄售行违规从事典当业务屡有发生,影响着典当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在许多典当客户看来,找典当借钱的资金成本要远高于银行和小贷公司,但由于其便捷和低门槛,往往能解许多企业的燃眉之急。
“很多找我们的企业都是急需用钱,甚至有的当天就要拿到钱,而走完银行那套程序,少说也得十天半个月。”舒严稼告诉都市时报记者,快速解决企业短期急需,是典当行相对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竞争力所在。
“企业并不是没钱,只是临时周转不过来。找亲戚面子上过不去;找熟人又欠人情。”王荣海分析企业遇到的困境和复杂心理,“找典当,这个问题就轻而易举解决了。我们是做交易,谁也不欠谁。”
尽管如此,不少民众和企业对典当行的认识仍停留于传统印象。舒严稼记得,有一位客户找典当行借款,事先约好在典当公司见面,但对方临时改在酒店洽谈,“像做贼似的,连车都不敢停在典当公司门口”。
不仅如此,许多相关政府部门也对典当业心存芥蒂。不少州市的政府官员对典当缺乏了解,常常在办理房产抵押业务时设限。“只给银行办,就是不给你办,尤其是做股权质押。”一位参与此项业务的典当业人士大吐苦水。
在某些州市,银行对典当业的偏见还“连累”了企业。楚雄的一家银行规定,凡是在典当行借过款的,将不再给予放贷。多位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典当行的借款记录会影响其在银行的信誉。
“不就是放高利贷的吗?玩不下去了才去那里。”对于这样的偏见,王荣海分析,这除了对现代典当缺乏了解,还因为遍布大街的寄售行也在误导人们对典当的认识。
所谓寄售,是指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寄售行通过收取佣金获利。法律有明文规定,此类寄售行不得从事典当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昆明有至少上千家寄售行,许多寄售行挂着显眼的“當”字,有的甚至直接以典当为名,从事典当业务。今年5月,就有一家名为“嘉实典当行”的“非典”寄售行被查处。
都市时报记者走访了昆明的十多家寄售行,不少都宣传自己的业务有“资产质押、工程质押、小额信贷”等,且几乎都表示可以当物品。在环城南路上的一家寄售行,记者以随身携带的iPhone4手机询问当金,店里的负责人出价1000元。“时间为15天,到时候你拿110元来取东西就行了。”
都市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家店里并没有挂出正规典当公司应有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但墙上挂着一个措辞模棱两可的“典当手续”,其中第三条笼统地称,“典当利率为8%,管理费2%,合计10%”。这一费率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2倍。经核实,这家店并不在149家正规典当公司之列。
这类“非典”对正规典当业的冲击,不仅影响行业形象,还因其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妨碍社会和谐。
曲靖(楼盘)是云南除昆明外经济最活跃的城市,这里的寄售行有数百家。一位不愿具名
的人士称,去年曲靖一家寄售行做了33笔典当业务,其中烂账就有17笔,占51.5%。近年来因此发生的暴力事件不断,一度让曲靖警方头疼。
逐鹿“合法高利贷”
面对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形势,来自云南民间和外地的大量资金开始进入典当行业,由此探索出“创新经营”之道。
几年前,昆明曾查处过一批“非典”寄售行,但并没有彻底净化市场。实际上,“非典”的出现自有其背景。
首先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国内货币政策进入收缩周期,银行为了控制信用风险,不得不抬高门槛,收紧放贷条件,致使中小企业融资更加迫切和艰难。
其次,民间游资过多,而“负利率时代”的银行早已失宠,民间资本自然要寻求增值庇护。据王荣海观察,许多寄售行并没有多少资本,仅仅是开个铺面,依靠吸收民间资本从事“非法高利贷”。但金融危机让民间游资找到了机会,纷纷紧盯典当这块“合法高利贷”的肥肉。
可资判断的现象是,2006年之前,国家每年分配给云南省的典当指标用不完,当时云南省商务厅曾有领导笑谈“可以将云南的典当指标卖给外地”。但到2008年,指标已明显不够用。舒严稼介绍,近三四年来,云南省每年约审批成立10到20余家典当行。2010年的数据为18家,2011年为23家。
目前,一家典当公司至少需要注册资金2000万元,为了获得更大的放款收益,注册资金越大越好,在昆明一般都在3000万元以上。而且,作为特殊经营行业,典当公司的验资过程复杂而严格,一般需要4-7个月,这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法人的资金实力。
“你不能像注册空壳公司一样,放进去立马拿出来,得等到拿了证后,才能周转这笔资金。”舒严稼分析,如果将这笔钱放到资本市场,几个月下来将产生近百万元的利润。因此,如果没有足够实力,将很难在典当业立足。
但是,即便审核程序如此严苛,也无法阻止大量民间资本对这块“肥肉”趋之若鹜。
都市时报记者了解到,去年,全云南省仅上报材料的就有100多家,前后咨询的超过200家,但最终审批下来的指标仅为13家。前述典当业内人士透露,商务部本来计划将审核权限下放给省商务厅,但省商务厅不愿接受,“因为报材料的人太多,不好管理”。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云南民间的资金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因此很多外地资金进入云南投资典当行,其中包括国有资本。近两年成立的好几家典当公司都有国资背景,而几年前,他们对典当行根本不屑一顾。
“以前做典当的都是小本生意人,现在都是大老板,做珠宝、房地产、矿山的都有。”王荣海感慨。圈内传言,云南首富去年也在申报典当,不过没有获批。
房地产需求催生的“典当创新经营法”
协助房地产企业周转资金,成为昆明典当行业的一项大业务。多家典当行联合为企业融资,无意中构成了新的经营方式。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显示,今年1-5月,全国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425.6亿元,同比增长28.2%。业务机构保持稳定,房地产典当占所有典当业务的51.9%,动产典当占28%,财产权利典当占20.1%。
根据这些数据,不难发现房地产对典当行的贡献。虽然协会未透露云南的具体数据,但多位业内人士证实,房地产对典当的贡献早已超过一半。在政策密集调控房地产的背景下,许多地产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而这类企业需要的资金一般都较为庞大,传统操作模式杯水车薪。
不久前,一家芒市的地产企业找到典当协会,需要周转资金3亿。这笔资金没有一家典当行能独自负担,但协会经过一番权衡,决定抱团,以做股权质押的方式助其融资,即由多家典当公司联合做这笔单,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动辄数以亿计用资规模的地产企业,典当行往往只能采取这种模式。然而,这些“创新”实际上是游走于政策的模糊地带,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之间的相互拆借并不被允许。
按规定,典当公司需将经营报表上传至商务部设立的典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但云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杨永祥在一次高管培训中提到,一些典当行没有及时使用商务厅的这个系统,导致云南省典当行信息登入率达不到80%的底线。
“不合规的事每家都在做,因为完全按照那一套来,典当行就无法生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坦言。但他同时提到,《典当管理办法》本身只是部门规章,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并未禁止典当行之间拆借。他还笑言,“云南的典当行是最接近规范的,因为区域经济越发达,越没人用办法去规范”。
此外,如果企业用资时间较长,考虑到资金成本的压力,协会还会邀请基金公司介入。“我们这时就只起到桥梁作用,后期的用资交给基金公司。”舒严稼说。
早些时候,昆明一家地产企业在滇池路上揽下一个项目,但由于与政府合同出现偏差,原本计划用来盖高层建筑的300亩土地只被允许建别墅,而前期征地投入等已经近7亿,资金链岌岌可危。该公司向典当公司求助,协会只能联系基金公司,直接将其回购。
事实上,随着近些年中小企业的发展,典当行的经营方式早已颠覆传统概念。“抱团经营,联合做单,信息互通”成为业内提及最多的口号。“例如利用担保、联保到银行融资,同样实现双赢或三赢。”云南滇和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继红在一次讲话中提到。
游资的抢食,也让典当行业不得不做强做大。最近,典当业内正筹建各个行业的小团队,“做煤矿的一组,珠宝的又是一组,同一个行业的企业可以互通有无,一家不能做的,可以多家联合一起做。”舒严稼甚至在考虑与别的商会建立联系,“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所涉典当业者均为化名)
多位云南典当行业内人士证实,房地产对典当的贡献早已超过一半。
在政策密集调控房地产的背景下,许多地产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房地产业大额的资金需求,催生典当行业以新经营模式应对:联合做单,共担风险。
法律夹缝中的典当行如何“正身”
身份认定不清晰,游走于金融机构与特殊行业之间;在业务上受到《物权法》的制约,处境尴尬。
典当古已有之,但新时期的典当行经历20多年的发展,几番监管调整和自身努力,与传统当铺形象早已相去甚远。但尴尬的是,相应的立法却未跟上,处于部门规章和法律夹缝中的典当行,不得不蹑手蹑脚。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已经公布并实施,私有财产得到空前保护,其中被公认的是金融行业和房地产业。典当行业虽然不属于金融业范畴,但因其涉及财产抵押(质押)等业务,难免被波及。
经营上的限制尚可通过技巧处理,但法律层面的困境却不是典当行自身可以突破的。尴尬的典当行如何“正身”?除了呼吁,或许只有继续等待。
艰难的监管变迁与身份认定
虽然监管部门一再变化,在业务方面也逐渐获得更多许可,但典当行的身份认定却一直暧昧不清。作为银行之外可以从事放款的机构,它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证,而仅仅作为特殊的企业存在。
云南省典当业复苏于1988年8月,在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至1996年人行、公安、工商机关联合对典当业清理整顿时,已无序发展到140多家。乱象丛生之下,政府开始清理整顿,最后对合法留下的典当公司颁发《金融法人许可证》,列入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当时云南省共有36家获得许可证。
对典当行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等进行了规范后,典当行被正式收归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决定对典当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取消了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格,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市场准入、申报程序、行业和企业管理及处罚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2003年以后,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典当业管理职能划入商务部。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界定了典当经营范围,细化了治安管理职能。
监管部门的变更直接影响着典当的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监管期间,在经营范围上,不允许典当行做不动产抵押典当业务,其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可动产。
原国家经贸委接管典当行业后,为了适应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在管理上进行了大胆的革新与突破。对典当行经营范围从可动产拓宽到不动产抵押贷款。此后,汽车、房产、有价证券抵押,甚至贷款担保、境外投融资抵押都纳入到了典当行的业务范畴之内,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流通物品。
虽然监管部门一再变化,在业务方面也逐渐获得更多许可,但典当行的身份认定却一直暧昧不清。作为银行之外可以从事放款的机构,它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证。而仅仅作为特殊的企业存在。
更大的问题来自法律层面。“典当行到底是个什么企业?”多年从事企业法研究的王荣海也感到困惑。“中国传统的典当都是一个概念,东西摆我这里,你不来取东西,是亏是赚都归我。”但倡导公平交易的社会主义法制,不允许这种现象出现。
与《物权法》冲突后的尴尬
在数次《物权法》草案中,经历了“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的反复过程。关于典权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问题至今在学界尚未形成定论。
2007年《物权法》出台,但该法没有将典权规定为物权,这使典当行在很长时间内仍然处于无法可依或者与现有法律相矛盾的尴尬局面。
典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命运被学者称为“三进三出”。在数次《物权法》草案中,经历了“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的反复过程。关于典权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问题至今在学界尚未形成定论。
典当行业的法律依据,现在只有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但这只是一个行政规章。由于法律地位不高,由此造成的司法实践中对典当的不认可是存在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典当的个案下发过一个书面答复,认同了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抵押性质,但法理上的冲突仍然存在。
首先,典当借款是否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就一般社会常识而言,发放贷款是银行业的传统业务范围,也是银行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我国,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看,典当行作为非银行业机构,其放贷行为又为基本法所禁止。这就在银行业监管基本法和典当业专门行政规章之间形成冲突。
其次,而《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第2项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这种处理绝当物的方法,与传统意义上的“当”最为接近,但《物权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相反,《物权法》第211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流质契约。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而受到多数国家立法例的禁止。中国《物权法》亦对此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仍为无效。
上述冲突若不能到解决,将给典当行业的发展设置制度障碍。
“绝当”成为无解难题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实际上已经和银行以及小贷公司没有差别了。“不同的只是我们不能信用放款、规模小一点而已。”规章与法律的冲突以及暧昧,落实到现实中,自然让绝当物品的处理遭遇难题。
因典当在《物权法》中无法获得地位,故传统的“绝当”也不存在。“没有"绝当"的概念,典当还能称之为典当吗?干脆叫小小贷公司算了。”王荣海戏言。
至于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办法规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实际上已经和银行以及小贷公司没有差别了。“不同的只是我们不能信用放款、规模小一点而已。”规章与法律的冲突以及暧昧,落实到现实中,自然让绝当物品的处理遭遇难题。
都市时报记者了解到,当物估价在3万以内的,因金额较小发生纠纷较少;但3万以上的绝当物品,处理办法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个是抵债协议,与客户达成一个抵债协议,“你这个钱不还了,东西归我。”虽然《物权法》并不禁止抵债协议,但事后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协议;另外一种办法,即事先约定拍卖协议。“如果你不还钱,委托某个拍卖公司,可以得到一个公平的价格。”
但是对于房产之类的抵押物,往往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最近几年我们也打了几场官司,房子也卖过两套。”王荣海说。
王荣海看来,要使典当行获得“正名”,必须建立符合现代典当经营思路的法律概念。他认为,如果在《物权法》中设立一个“优先处分权”,则既能体现典当的特征,也能为绝当物品的处厘清法律争议。“一旦到了期,我又处置了,卖了钱可以还你。一旦得到了物权,我就可以马上处理它。至于处置方式,只要不违法公平原则就可以了。”但这将意味着重新修改《物权法》,几无可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现行《典当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监管力度已经不能适应典当业发展的需要。呼声之下,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因争议太多一度搁置,究竟何时出台尚待观察。
武汉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2013年8月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