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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当”为名的借贷,合法吗?​

文章信息来源:澎湃在线   搜集整理: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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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9日,周某急需用钱,将自己的宝马X5车一辆“典当”给调剂行。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周某将上述车辆“寄”在该调剂行,协议价格25万元,委托时间到2019年4月9日,保管费为每月1.4万元,超过委托时间,车辆由调剂行处理。协议签订后,周某将车辆交调剂行,调剂行则在预扣一个月保管费后将23.6万元于次日转账给周某。


      到期后,周某未还款,调剂行要求周某出具借条,周某按照23.6万元加上结欠的保管费计算后,向调剂行出具了31.5万元的借条,调剂行在收到借条后将车辆归还周某。后周某未按借条承诺时间还款,因该调剂行为个体工商户,夏某为该调剂行经营者,故夏某诉至法院,主张以双方“典当”关系为基础,要求周某还款31.5万元。


判决结果


      周某应向夏某返还23.6万元本金及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裁判说理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典当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公司来经营,本案中的调剂行作为个体工商户,夏某作为个人,都并不具备经营典当业务的资质。


上图为无锡一家正规合法典当行取得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上图为无锡一家正规合法典当行取得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周某与调剂行之间的关系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协议价格”实为借款,“保管费”即为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故案涉借款本金应按照实际出借金额23.6万元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案涉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故法院仅支持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有时见到路边有调剂行,挂出“典”“当”的招牌,很多人会误以为就是我们俗语所称的“当铺”,但实际上,调剂行的经营范围一般为旧家用电器、旧珠宝首饰等物品的寄售,并不能从事法律意义上的典当业务。《典当行管理办法》对设立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调剂行不具备资质,打着“典当”名义实际从事向不特定人放贷业务,法院将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向夏某返还取得的23.6万元,因双方均有过错,周某向夏某支付与银行贷款同等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原约定的高额“保管费”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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