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建伦 2020年8月25日
上周,也就是8月20日,一则消息在包括典当行业在内的整个中国金融圈里炸开了,它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震动,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个规定中划定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变成了15.4%。
不难理解,在全国实体经济发展出现困难的当下,近几年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堆积如山“的现实情况下,金融借贷利率的“强行限制”,其出发点无非是想通过”有形的手“来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促使大量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下降。说白了,就是这几年一直都在大声”吆喝“的一个说法,就是要“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工体工商户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对典当行业有没有影响呢?它能解决实体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吗?
老潘觉得,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了解一下这个规定中划下的这条“红线”即15.4%是怎么来的?
按照《规定》中的表述来理解,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而来。基于此,我们以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来计算的话,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5.4%了。不过,这个所谓的15.4%也不是一层不变,它会随着LPR的变化而上下调整。
那么,更核心的问题来了,要知道这个规定对典当行有没有影响,就要弄明白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典当行业?或者换句话说,典当行业属不属于规定中所说的民间借贷这个范围?
我们根据该规定中第一条中的表述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显然,基于规定中的这个表述,典当行业隶属于银保监会管辖,典当行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组织,应该是不属于规定中所指的民间借贷组织,典当行业应该属于类金融行业。
我们之所以这样来理解,除了规定中的这个表述, 也有典当行业的历史特性之缘故,更有以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中曾经的表述,即典当行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曾明确指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是金融机构”(见该书第333页)。
当然,我们还应该想到,即使金融机构参照这个规定的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也应该考虑到典当在整个金融行业中的特殊性,与其它金融业态相比,典当是一种借贷金额小、借贷期限短、借贷方式方便且灵活的一种短期应急型融资方式;而典当物品(抵押物或质押物)范围也很宽泛,既有金额较大的房产和财产权利,也有金额相对较小的包括汽车在内的种类繁多的民品,全国各地的典当行的业务产品定位也不尽相同,有的侧重于房产,有的侧重于民品,还有的是业务产品多元化、全覆盖,如果借贷利率按照这个规定的最高15.4%的上限来个“一刀切” ,显然很多典当行的借贷业务不仅赚不了钱,甚至还有可能倒贴钱,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
不过,如果我们跳出这个问题,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个规定的出台多少对典当行业,甚至全国整个金融行业无论是主流金融业态还是非主流金融业态,只怕多少还是要受到一定的影响。譬如,有专业人士测算过,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的年化利率其实都有超过15.4%这个上限,达到18%。据说,那些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普遍也都是在18%以上,甚至还有的在24%到36%之间游走。显然,无论是规定中所适用的主体,或者是那些不在规定中适用的主体,或多或少,或好或坏,不同程度的,都将会受到影响。
有人说:“在此之前,金融监管已经和最高法进行了多轮博弈”。
也有人说“金融监管更专业,他们觉得金融市场的规则,应该由他们自行制定,其他部门未必能摸清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在老潘我看来,如果这一切真的是一场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博弈的话,基于经济大环境和政治正确性,博弈后的最终结果,就只能是相互妥协和平衡。
很多年前老潘我就说过,无论是主流金融还是非主流金融,过高的借贷利率是不可持续的,也不符合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个本质。当然,主流金融就如同人体的大血管,非主流金融和民间借贷就属于毛细血管,都不可或缺。无论是主流还是非主流,其资金在不同时期确实是有着高低不等的成本的,而不同于主流金融业态,所有非主流金融业态,其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发生率等和市场的变化息息相关,综合成本都是绝对要高于主流金融业态的,如果其收益不能覆盖风险和成本乃至不能产生一定盈余即赚不到多少钱的话,其要么是不敢借出或不愿意借出,而这样的结果反而不利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根本目的。
所以,“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到底什么时候该伸出?什么时候伸出哪一只?以怎样的力道来干预?这些个还真的需要智慧、勇气和魄力。
总之,乐观的来看,基于我们典当人自己对这个规定的理解,还有最终要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如果能对典当行业的属性和业务行为有一个更明确的表述,并且还能得到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们的认可和支持的话,如此这般,“名正言顺”之下的典当行业才会有大发展。
但若是悲观的来看,眼下,既然最高法将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都划到了15.4%这个上限,那只怕不仅是典当行业,所有持牌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也都不可能高过民间借贷利率,反之,当整个社会都毫无理性的偏袒借钱的一方,甚至偏激的认为市场化结果下的相对高借贷利率就是与“政治正确性”相违背,如此这般,那只怕最后的结果就是一个“三输”的结果。不仅如此,最让人担心的是,基于人性,基于最高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出现更多的资金借入者故意违约,从而让法院按照15.4%这个保护上限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呢?
或许,不悲不乐,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再说,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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