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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典当行”出内鬼,把“铁链子”故意鉴定成“金链子”,4年多时间骗得自家典当行500多万元。

文章信息来源:知乎@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2019年10月31日


几天前,老潘偶然在网上看到一个视频,说是宁波慈溪一家典当行发生了一起监守自盗的案件(按照该视频的说法是一家典当行,该典当行是不是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典当行还不能确定,下文都还是以典当行来称呼),根据该视频播报的内容,该典当行一名鉴定师从2015年至今,故意将铁链子和铁块来冒充足金项链手链、金条和卡地亚手表,几年下来共骗得自家典当行高达500多万元的钱款,说真看完视频我是哭笑不得,匪夷所思,实在想不明白,该鉴定师如此低级手段竟可以得逞,难道该典当行的内部管理都是拍脑袋?难道这家公司的老板和其它同事的脑子都门给夹了?

您还别说,这样的事情还真不是孤例,几年前上海也有典当行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说是上海某典当行典当师李某2010年进入一家典当行负责贵金属饰品典当鉴定与评估工作,2012年,李某利用他人名义将一根假黄金项链鉴定为真品,骗取典当行两万多元,而在随后的几年里,他先后利用包括项链、戒指、挂件等共1082件假黄金饰品骗取典当行516万元现金,老潘我在2016年1月4日以“老潘讲典当:由上海一家典当行的“内鬼”典当师用假金饰品骗当500余万元想到的”为题在我这公众号里刊发过,总的看来,两起案件剧情可谓是完全雷同,只是换了“主角”而已。

上海某典当行典当师李某2010年进入一家典当行负责贵金属饰品典当鉴定与评估工作,2012年,李某利用他人名义将一根假黄金项链鉴定为真品,骗取典当行两万多元,在随后的几年里,他先后利用包括项链、戒指、挂件等共1082件假黄金饰品骗取典当行516万元现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老潘我今天分享的这个视频新闻案例里的典当行到底是不是取得正规合法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从视频里还看不出来,视频中显示出来的都是典当物品封签,没见到当票,更没见到典当行招牌,所以就不好在这里说些什么了。
不过,在老潘我看来,不管是不是典当行,哪怕是一家小作坊,一个鉴定师用“铁链子和铁块”在几年中能骗取到五百多万元,说真,还真是够侮辱人的智商了,这还真不能怪这位鉴定师的骗术有多么的“高明”而让人“防不胜防”,要说这里面,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问题外,最主要问题还是这家典当行在运营与管理水平上太“LOW”了,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老潘还是要在这里“矫情”几句。
犯罪嫌人从2015年至今陆续作案 想来,典当行的每一类业务都应该有个流程管理规范问题,通常,我们对于大宗业务产品及房产、汽车、财产权利等业务产品更注重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来控制风险,而对于民品典当业务产品的风险则认为是以鉴定真伪和评估价格为风险控制点,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上,这个节点会因为人的问题而变得微妙,且不说会因为鉴定师(老潘我习惯称作典当师)的业务综合素质(老潘我通常理解为待人接物和鉴定与评估技术的综合能力)问题而导致业务流失的风险,仅就典当师这个岗位而言,这里面从最初的客户接待洽谈一直到接下来的制票、物品封存、物品收当入库、当金发放,以及后期的续当、赎当、绝当等业务的办理,是都需要一整套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来控制业务风险的,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典当师在其中的主导性和参与度固然是最直接和深入的,但还不是“一言堂”;老潘我既主张合理的授权,即典当师对某一笔业务该放多少钱?做还是不做?他在这些问题上有权力决断,但同时,一定要导入交叉审核制,及必须有另外一位懂技术的同事给予复核,只有复核通过后才能走后面的流程,当然,即使如此,也还不够,因为这里面还存在复核者的鉴定与评估技术水平问题,复核者与典当师会否“沆瀣一气“的问题等等,这都是无法通过量化指标来解决的问题,可是,即使如此,这一规范流程的设置还是必须的,至少是设置了一道控制风险的基本“关卡”。
犯罪嫌疑人用假黄金链子来”搞鬼“的次数最多
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到这些个案件中,这些典当行的典当师都是在前后长达数年的时间中来作奸犯科的,所采取的办法是活当,并且后期还办理续当,这样可以使得问题不至于在短时间暴露,虽然这手段是可以延缓问题的暴露,但老潘判断,我前面所说到的业务流程环节这些典当行肯定是没有设置的,即使有,多半也是形同虚设,因为,在这个业务流程里面,若是弄清楚几个问题想来是大概率上可以发现问题的,譬如这些业务是用一个人的名义还是好几个人的名义来办理的?按照视频里面的播报,显然他是虚构的当户,那么,有没有人经常清点盘查在当库存账务和实物信息?虚构的有限的几个当户以单一的黄金饰品来那么多的典当次数和典当贷款余额有没有进行总结、分析和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如果没有总结分析和核查,那这些典当业务有没有及时的办理续当?如果有很长时间的办理续当,续当很多次的业务有没有进行特殊的分析和重新核当?当然,若是没有及时续当,那就更好说了,那就是,既没有续当又没有赎当,那为什么不及时办理绝当?继而,即使及时办理了绝当,有没有及时的销售处置?如果没有及时销售处置,为什么不及时销售处置?相信,把这一连串的问题搞清楚了,相信就绝对不至于会出现这些个“内鬼”能在长达几年中作假设局而没能及时发现问题。
当然,这世界所有的问题归根结底都还是人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典当师的招聘和任用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老潘在前几年的一篇《什么样的典当师才是典当行眼里的“好典当师“?》文章中有过提及,所以就这个问题,老潘不想有多的啰嗦,但我想表达和补充的是,建议我们典当行宁可自己花力气去培养那些”白纸“一般的年轻人,也不要轻易的用行业内或行业外的”老油条“,再或者是不经严格的把关考核就招进来,而且又对典当师本人过往的职业经历、家庭背景等等完全不了解,老潘甚至固执的认为,一个典当师在一家典当行呆的时间如果不超过三年,这个人无论他有多好的技术,您都需要审慎的考虑和考核他的敬业精神和职业忠诚度!有时,一个人在敬业、责任感、认真细致上的综合优势可以大大弥补他可能在技术上的不足,鉴定与评估技术短时间不行,可以慢慢学,慢慢积累,慢慢培养,但如果在根子上就有问题,那是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改变的了。
最后,老潘想说的一个问题是,业务人才和制度流程的有机结合问题,毫无疑问,只有是有机的结合才是最合适的;人和人,说到底都是“始于外观,终于三观”,完全相信善良的人性和道德对人的约束那是害人害己,而一味相信冰冷的制度流程,那也会出问题,所以,有人说,一个“好的制度”不仅可以使“好人”变得更好,还可以使“坏人”无机会“使坏”,而一个“不好的制度”则不仅会逼走“好人”,甚至还可能使“好人”也“变坏”,甚至使“坏人”变本加厉。
再回到人本身,老潘一直坚持认为,典当师可以说是一家典当行的“灵魂”,给他发挥的氛围和空间是必要的,但一定不要忘了,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若是对他的根底都不清楚,而且又没有对常识性的价值观和文化的认同,没有基本的规则和制度流程的约束,其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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