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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民间金融放贷的都好好看一看,针对民间非法放贷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最严指导性意见出台了!

文章信息来源:潘建伦典当工作室微信公众号   2019年10月22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 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详见本文附后),该意见对非法放贷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对构成非法放贷的具体要件予以了细化,对非法放贷的处罚措施也给出了一些补充性的意见,譬如该意见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条进一步说明了两种情形都可定义为“非法放贷”,一是没有经过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而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机构,二是超越自身经营范围且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机构,显然,这对于大众对“非法放贷”的理解就更清晰了。


  该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还对非法放贷行为中的具体情形给予了定义,并不同于以往,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来定义非法放贷行为中的具体情形给与了明确,这无疑对法院在审理非法放贷案件时的定罪量刑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该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则对过往在理解非法放贷行为中时的一些特殊情形给予了明确,总之,该意见的发布,在老潘我看来,这对我们持牌经营类金融业务的典当行来说是一大利好,对规范和整治民间金融乱象是积极的,或许,在新的典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也会或多或少要考虑这个意见的内容;


      可见,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时代所谓的“普惠金融”概念而经历的“野蛮生长期”后,要面对的是更严厉的规范和整治形势了,在老潘我看来,无论是直接融资行为还是间接融资行为,作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业,管你是主流还是非主流,都应该是在阳光、透明、规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中来发展,相信,借鉴于金融业发达且成熟的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未来国内金融服务市场将一部细分,也就是银保监会的监管理念,即各种金融业态要“专注主业、回归本质、坚守本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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