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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人视角:我对《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内容的理解和想法

                         作者:潘建伦   201942



 

    近几天,几位典当同仁给我发来《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是希望听听我的想法,说真,老潘作为一位“无组织”的自由的典当行业专业研究者,同仁们能这样信任我,这着实让我感动,所以,在这里先对他们的信任和支持表示感谢。

 

    自去年5月份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在国家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来,国内典当行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职责就逐步从商务部过渡交接到银保监会了,显然,根据过往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几次更迭的经验来看,银保监会作为典当行业新的监管部门,其对20054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是必然的,而事实上,一方面,银保监会相关官员也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征求并吸取了包括一部分典当行业协会以及典当企业在内的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全国典当同仁也是力所能及的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办法的修订方面的想法和意见,甚至明显可以感觉到,在典当行业当下所面临的这样一个发展困境期,或者说是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期,我们全国典当同仁对即将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充满了期待。


    我们知道,典当行业从复出发展到现在已近三十二年,主管部门先后经历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而针对典当行的监管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如《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国内典当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指导意义和贡献。




    在此期间,典当从人民银行监管时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到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监管下的特殊工商企业,再到现在归口到银保监会监管下再次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一个长期生存在“傲慢与偏见”的社会环境里的古老而神秘的行业,这一次,其在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中的位阶无疑得到了提升,这无疑也是国家对典当作为一种应急型小微金融服务方式在服务于众多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的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给与了肯定。

 


    

    

    在我看来,《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标题到内容,其既保持了法规延续性,也有明显的改变,尤其是从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部分经营规则的调整,以及提高典当行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典当的金融属性。以老潘我自己的优先理解,仅仅是从法规标题这一点来说,和过往的《典当管理办法》相比,尽管新的《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只是增加了三个字,但着实能让人感觉到这是一个强化金融监管的法规。


    具体来说,《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几个条款内容的修改还是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譬如对典当行股东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这显然是为了保持典当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纯洁性”的考虑。

 

    其次,放宽了典当行收当时查验典当物品来源证明材料的要求,也就是说,新的办法则是强调典当行应当要求当户提供典当物品来源相关证明材料,但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可以做出书面说面就可以了,别小看这一点,这显然是从“有罪推定思维”到“无罪推定思维”的一个巨大进步,要知道,这对于那些经营民品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来说是减轻了一个巨大心理障碍。

 

    然后,新办法调整了典当综合费用的收取时点,也就是说综合费用不能再事先预扣了,或许很多同仁还不能理解这一点,可是,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站在当户的角度,典当综合费用实质就是金融借贷产生的利息,而如今典当已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遵从金融行业的游戏股则,这种一直被民间称作为“砍头息”的利息预扣行为是与规范金融行为相违背的。老潘我自己倒是清晰的记得,我最早就职的那家典当行,其在《典当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一直都是不预扣典当综合费用的,都是在当户赎当时收取,想来,不预扣典当综合费用是充分体现了典当的金融特质和属性。



 

    还有一点最值得点赞,就是新办法对于典当行可以向商业银行借款进行了明确,事实上,原有的《典当管理办法》对于这一块是没有说禁止也没有说可以,而且实际的情况也是银行通常都拒绝了典当行的贷款申请,也就是说旧办法没有明确这一条款,那新办法就这一点就给明确下来了;显然,这对于那些生意做得好可业务资金不足,但增资扩股有很麻烦的典当行来说是一个利好,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希望此举能使得典当行选择正规合法的融资渠道来获取更多的业务资金,而不是动“歪脑筋”。当然,典当行完全靠自有资金来谋求做大做强确实是有局限性,而且作为合法成立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当行,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也是应当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

 

    有趣的是,关于典当行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个条款是放在典当行经营范围内,与典当行诸如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典当业务… …等固有的常规典当业务罗列在一个范围里,我不知道是我认知和理解有限,还是新办法的起草者弄错了,这典当行向商业银行借款怎么会是典当行的一个业务呢?我有些不能理解,您觉得呢?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肯定的地方,就是新办法中允许典当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但禁止典当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于我自己的理解,这样的规定条款无疑是为了引导典当行主要发挥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作用,也是从国家大政方针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考虑,说白了,就是要典当行立足当地来求得长期、持续、健康和稳定得发展,而不能盲目开拓。

 

    上面说了那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自然,《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或者说得严重一点,就是有让人失望之处,当然,老潘我这样表述或许有些主观,但无论如何,我们希望新办法不仅应该以金融思维来看待典当行业,还应该考虑到典当的另一个自古以来的天然属性,就是其促进商品的再流通属性和服务功能。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新办法将旧办法中“限额内绝当品的变卖”业务从经营范围中去掉了,那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典当行能否开展绝当品销售业务?典当行能用什么样的方式处理绝当品?这些,或许是理解的偏差,新办法中并没有清晰且明确的表述。

 

    当然,联系新办法中的上下文,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还是作了一些相应规定,即新办法修改了绝当物品的处理规则,即将旧办法中“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的规定改为“典当行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绝当物 ,即不论金额大小,典当行依法处置绝当物后应当将多余价款返还给当户,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当户追偿,而这一条款中所说的“法律规定“指的是《物权法》;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知道,在典当行的实际业务工作中,我们的大量的民品典当业务,其金额少则100元,多则几千几万元,多数也就几十万元,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旦产生绝当,全部按照《物权法》所要求的那样去处理的话,那显然其成本、效率是给那些经营民品典当业务的典当行以很大的打击,其相应的成本和效率将是个大问题,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条款应该是来源现主观部门的金融思维和认知,没能注意到财产权利、房地产、汽车等等这些可用来典当质押或抵押的企业或家庭财产与另外一些如贵金属首饰、珠宝玉石首饰、名表及奢侈品以及等等家庭贵重物品在资产属性和商品流通属性方面的不同,固然,老潘我说到的这些财产都具有资产属性,也具有流通属性,但我们应该看到,诸如财产权利、房地产、汽车这些财产的资产属性更强一些,但商品流通属性则要弱一些,即以上这些财产典当标的额度大,典当抵押或质押或者处置交易时都还要严格的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而家庭或企业财产中的如贵金属首饰制品、珠宝玉石饰品、名表及奢侈品以及等等贵重生活用品在质押时显然就没有这些法律规定和条条框框,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变现,虽然其还是属于财产这个大的定义范围,但其所具有的强商品流通属性明显不同于财产权利、房地产和汽车等等这些财产,所以,一刀切的把民品典当业务和其它财产的典当业务在绝当后的处置方式等同起来,显然是有现实性问题的。



 

    照老潘我的理解,在绝当处置这个条款上,我的建议是除民品以外,在绝当处置方式上严格遵循《物权法》等相关法规,而对于民品则可以参考借鉴欧美日或港澳台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监管方式,用更切合实际的条款来规范这个业务行为。

 

    说真,于我有限的认知来理解,之所以有这样的条款出现,我估摸着,一方面是基于《物权法》的法律位阶高于《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原《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自然也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也是在典当行业内,经营民品典当业务的典当行实在是在整个近九千家典当企业中所占比例太低,而且不是一般的低,能够有5%就不错了,再加上新的监管部门固有的金融思维和认知的影响,新条款这样来修改绝当物处理规则就不难理解了。



 

    在商品流通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看到,无论是欧、美、日这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港澳台这些典当业发达的地区,典当行都能开展基于贵金属首饰、珠宝玉石首饰、名表及奢侈品、以及等等家庭贵重生活用品的典当、收购和寄卖业务,新办法在这一块仍然没有作出改变,而是仍然禁止典当行做旧物收购和寄卖业务,老潘作为一个在典当行业混了二十余年的老典当人来说,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因为,自古以来,典当不仅仅是在满足城乡居民在经济生活中的小额应急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外,其也同时为很多人提供了贵重物品快速流通变现、寄卖和淘买再次利用等实用的需求,甚至可以说,这种服务自古以来也是典当所具有的特色服务功能,而且,有典当参与的一个充分竞争的二手商品流通市场能让更多的消费者获得实惠,因此,在这个点上,老潘觉得新办法不仅要在体现典当金融属性方面来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考虑到典当自古以来所具有的促进商品再流通方面的天然属性。





 

    说了这么多,有肯定的,也有不满意,但老潘觉得,总体上,新办法应该还是一部提升了典当业金融市场上的位阶,是有助于典当行业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函的法规吧。

 

    值得一提的是,自这个《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发不出来后,短短几天,很多同仁都对其中一些新修订的条款内容表示了担忧,我想,先还是不要贸然下结论,或者去妄加揣测主观部门的想法,不如,“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吧,既然是征求意见稿,那定然也还是有改变或补充的可能,想来,只要咱们典当同仁或者社会各界是正确的、有序的、理性的、客观的来说想法和提意见,相信新办法的起草制定部门一定能用创新思维和智慧来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无论如何,主管部门一定还是乐见于看到在新的监管治理下,典当行业能发展得更好更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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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如何,老潘我始终认为,对于一个典当专业人来说,学习是终身的,但培训学习方法终是有讲究,用典当专业角度来看来认知,用典当思维方式,更系统化的将典当运营与管理技术、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表及奢侈品等品类的典当鉴定与评估知识和技能综合系统的来学习,除了我这私塾班,想来哪里去找都不会有。私塾小班小课,就是要做不同!我学习,我收获,我快乐!我们一起终身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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